會長的話
工作計畫
組織架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保全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組織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協調並促進會員及各同業間彼此間之溝通、聯誼,形成共識,協助政府監督保全及相關行業之服務品質,並以積極增進全體會員
        之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協調並促進會員彼此間聯誼、意見溝通、形成共識並提供政府主管機關相關資訊供作立法參考及建議之事項。
        二、協助政府監督保全及相關行業服務品質之事項。
        三、會員及其所屬人員人力資源開發、儲備教育及就業資訊之提供等有關事項。
        四、積極增進全體會員共同利益等之有關事項。
        五、推動並促進世界及兩岸保全相關同業間之聯誼人員互動及交流,並提供政府與民間相關資訊參考之事項。
        六、其他有關之事項。
    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從事保全及相關行業工作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構、工商企業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其
        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本會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其應享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負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四、協助發展本會會務。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經退會或除名者,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
        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立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及剩餘財產之處分。
        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八、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互選之。理、監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所得選票數之多寡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會長對內綜理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主席。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另設副會長若干人,由會長聘任各直轄市省轄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現任理事長及台灣省保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現任理事長擔任,
         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擔任之;副會長之職責,由會長指定之。會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及議決會員之入會。
        三、選舉、罷免常務理事、會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及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之任期均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本會經常業務之進行,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
        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工作部門或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議決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任榮譽會長、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會員代表)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之決議以出席會
        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
          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理事會、臨時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自由捐助。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
        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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